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派賸餘財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何漢生        廖金泉        張玉書 被 上訴人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瓊花 被 上訴人  黃文彥        賴英俊        鍾羅翠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3 號分派賸餘財產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 壹萬貳仟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 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