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何漢生
廖金泉
張玉書
被
上訴人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黃瓊花
被 上訴人 黃文彥
賴英俊
鍾羅翠苓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3 號分派賸餘財產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
壹萬貳仟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
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