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榮志
被 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及
第三人佛山市
順德揚聲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與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暨均經合法
認證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