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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志 被   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   順德揚聲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與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暨均經合法認證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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