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鴻億
訴訟代理人 周美齡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上訴人與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