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鴻億
訴訟代理人 周美齡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4 年8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但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