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彥良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鐶穎
被
上訴人 訊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松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5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