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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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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彥良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鐶穎 被 上訴人 訊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5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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