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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台運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 字第13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 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 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 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7, 4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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