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家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台運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
字第136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
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
上訴聲明。茲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
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
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7,
4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