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芳棋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被 告 簡惠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在本院103 年度
訴字第31號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惟按刑事
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
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即應
適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
參照)。查
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
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嗣被告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
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
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附民字第194 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
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