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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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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棋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簡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在本院103 年度 訴字第31號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按刑事 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即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 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嗣被告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 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附民字第194 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 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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