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法定
代理人 劉 楚
被 告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於技術輔導合約第14條約定:「凡因本合約而有所
涉訟,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上
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