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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 楚 被   告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技術輔導合約第14條約定:「凡因本合約而有所 涉訟,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 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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