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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上訴人 即 原 審 原告 利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汝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澔環保工程興業有限公司、謝明宏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104 年度 訴字第17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本件上訴聲明即「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於書狀表明如主文所示 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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