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4號
原 告 奇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再發
被 告 莊慶民即暟芮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0,003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6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9 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
卷第11至14頁),其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