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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4號 原   告 奇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發 被   告 莊慶民即暟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0,003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6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1至14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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