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878號
原 告 陳怡樺
訴訟
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
複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被 告 應愛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1原告任職於訴外人唐榮運輸有限公司,於公司別號為「坤妹
」,已婚且過著正常之婚姻生活,被告為原告之下屬。公司
員工就車輛派遣及客戶聯繫,皆以通訊軟體「Skype」為之
,對外帳號名稱皆係以「唐榮運輸…崧富物流」作為開頭或
結尾,因公司內部負責聯絡客戶或司機之業務,突發狀況甚
多,必須時常保
持有人在線使用,故若原使用該公用帳號之
員工請假時,通常公司會指派另外一人代理使用該公用帳號
,以便聯繫。某次被告請假時,代理被告之人發現被告竟於
103年11月17日以公司公用Skype帳號向公司內部其他同事(
對象為陳盈安,英文名字Ann,為原告之大嫂)
散播原告與
公司另一綽號「小白」之司機有婚外情之不實訊息,代理被
告之人即將被告
上開行為告知原告,從被告所發布之不實內
容中有提到「小葛」,加上談話的對象Ann,及發現上情之
代理人,至少有三名員工知情,讓原告身在公司,感覺周遭
有異樣眼光,痛苦不
堪。
2被告散布之不實言論如下:
2014/11/17下午01:45:21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妹
今天這時間沒進來
2014/11/17下午01:45:26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應
該不會進來了ㄅ
2014/11/17下午01:50:14盈安-Ann唐榮運輸-崧富物流:
阿知@@看他會不會跟老大說,他昨也直接發SKYPE跟老大請假
的
2014/11/17下午02:27:07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可
是========>我比較擔心ㄉ是,妹是因為外面ㄉ小三處理不好
才請假ㄉ
2014/11/24上午11:16:36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小
葛昨天跟我說小白親口跟他說妹外面有ㄍ男人但是小葛說小
白要等到他離職才會跟小葛說==============>我回小葛,小
白怎ㄇ那ㄇ清楚他是當事人
2014/11/24上午11:17:02盈安- Ann唐榮運輸-崧富物流:
小白要等到他離職才會跟小葛說這句話好詭異...好奇怪!!
2014/11/24上午11:17:14盈安- Ann唐榮運輸-崧富物流:
哇!!!真是給她有點天打雷劈.....
2014/11/24下午12:22:11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可
是有一件事情
2014/11/24下午12:22:14]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
更報
2014/11/24下午12:22:20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小
白跟妹
2014/11/24下午12:22:25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已
經有.............................
2014/11/24下午12:30:19盈安- Ann唐榮運輸-崧富物流:
有什麼?????
2014/11/24下午12:47:58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小
白說ㄉ很白了
2014/11/24下午12:48:05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妹
被他
2014/11/24下午12:48:07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吃
過了
2014/11/24下午12:54:09盈安- Ann唐榮運輸-崧富物流:
真是大白癡....
2014/11/24下午12:54:22盈安- Ann唐榮運輸-崧富物流:
氣死我了(angry) (angry) (angry)
2014/11/24下午01:05:12]唐榮運輸有限公司崧富物流:
所以=============>為何妹比較會跟小白拉黃色ㄉ
3被告上開散布原告有婚外情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造成原告精神痛苦不堪,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
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7萬元,並請求被告刊登
道歉聲明啟事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
國版報頭下(四報擇一報,以
起訴狀附件所示之版面及字體
大小刊登一日,以回復原告名譽。
4
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刊登道歉聲明啟事
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
四擇一),以起訴狀附件所示之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一日。
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列印之通話內容為證,被告收
到起訴狀繕本後,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
自認,
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
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
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
台上字
第646號著有判例。原告已婚,為被告之上司,遭被告對其
他員工指稱原告與公司之司機發生婚外情,自有損原告在社
會上之評價,且被告係以公司公用帳號對外散布,對原告所
造成之損害更大,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六、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
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
1221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件被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經查,原告大專畢
業,任公司會計,月薪25000元,無
不動產(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無財產資料(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審酌原告所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慰撫金7萬元為
適當。
七、原告另請求被告登報以回復原告名譽乙節,查
兩造並非公眾
人物,
系爭事件僅與公司內部員工相關,非屬社會大眾囑目
之事件,並無登報讓社會大眾知悉之必要。原告請求被告登
全國版報頭下道歉,非屬
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為無理由,
自難准許。
八、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萬元及自104年7月17日即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
判決所命被告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九、結論: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