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永
惟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
被 告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賜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