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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惟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   告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賜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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