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23號
上 訴 人 陳順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晟興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92
3號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
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