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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23號 上 訴 人 陳順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晟興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92 3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 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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