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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慧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被   告 江原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溢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多元化 案件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答詢表3 件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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