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依緁即平閎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鮮機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