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福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王秋菊
被 告 銘菘磚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所提送貨單雖載
有「本文件交易若雙方有所爭執時,以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無被告公司之簽名,被告亦否認
曾與原告以書面
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
難認定
兩
造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