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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福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秋菊 被   告 銘菘磚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所提送貨單雖載 有「本文件交易若雙方有所爭執時,以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無被告公司之簽名,被告亦否認 曾與原告以書面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難認定兩 造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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