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學良企業社即吳采玲
訴訟
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
被 告 錢倩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字第七五三三六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
對於
債務人吳逸森關於附表
查封物品所為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程序部分:
1、
按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故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
一體(最高法院43年
台上字第601號判例
參照)。且獨資經
營之商號,既
非法人,又非
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
。被
上訴人列被告當事人名稱,無論為「新西北旅社即甲
」,抑「甲即新西北旅社」,僅應認被告當事人為甲(最
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2、
本件原為獨資商號即學良企業社負責人,原告與學良企業
社屬一體,謹更正原告名稱為學良企業社即吳采玲,以符
法制。
(二)按第三人就執行
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
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
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
於執行標的物有
所有權、典權、
留置權、
質權存在情形之
一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45號、68年度台上字
第319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持台灣高等法院103年
度上易字第733號
確定判決向
鈞院聲請就訴外人吳逸森為
強制執行,
嗣經鈞院以新北院清104司執木字第75336號
執
行命令,於104年8月17日及同年月18日至訴外人吳逸森戶
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對屋內物品
為查封。
(三)
惟鈞院所查封之物品中,其中如附表所示之運動服、制服
及影印機等物品,並非訴外人吳逸森所有而係原告所有。
謹詳舉事證陳明如下:
1、查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為原告所經營「學良
企業社」依法登記之營業地址,負責人為原告,此有新北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4年5月22日新北經登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商業登記抄本(請詳
起訴狀附件一)
可稽。
2、次查「學良企業社」早於100年8月間即設立登記,原由原
告之父即訴外人吳逸森從事學生用品、制服及運動服等項
目之經營,嗣因近年來整體經濟環境驟變,導致訴外人吳
逸森萌生退休念頭而有意將經營多年之生意結束。原告遂
向父母提出將「學良企業社」轉讓與其經營之建議。
3、
是以,原告遂於104年3月26日向訴外人黃曉寧承租新北市
○○區○○路○段○○○號1樓之店面,租期自104年4月1日
起至106年3月31日止。並於同年5月22日依法提出變更負
責人之申請,
嗣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在案,此除
有房屋
租賃契約(原證1號)可稽外,並有新北市政府經濟
發展局104年5月22日新北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商業
登記抄本(請詳起訴狀附件一)可稽。並經證人吳逸森及蔡
達志、徐月鳳等人明確證述
在卷可稽。
4、再查原告於受讓「學良企業社」之經營權後,為圖走出一
片自己的天空,
旋即積極投入,並添購如下之設備:
(1)訂購繡花機器三台,此有「百慕達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104年7月30日編號第002908號送貨單」
、「亞勝商行104年8月22日編號第Q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用以支付價金之編號0000000號支票存根」可稽(請
詳起訴書附件(二))。
(2)訂購影印機一台,此亦有「笙貿有限公司104年8月25日編
號第QU00000000號統一發票」、「104年6月20日編號1091
號訂購單」、「用以支付價金之編號0000000號支票存根
」可稽(請詳起訴書附件(三))。
(3)訂購用以製作國高中制服、運動服等布匹,此再有「宏威
紡織有限公司104年7月31日編號第QU00000000、QU000000
00、QU00000000號統一發票」三張,「用以支付價金之編
號0000000號支票存根」、「宏威紡織有限公司2015年5月
份及2015年6月份對帳請款明細表」,及「訂單編號分別
為HW505-06、HW505-08、HW505-09、HW506-01、HW506-02
HW506-10之估價發票(PORFORMA INVOICE)可稽(請詳起訴
書附件(三))。
(4)原告以該等向宏威紡織有限公司購得之布批,委請廠商及
證人徐月鳳加工後製成如附表所示各國高中運動服,此等
事實,亦經證人吳逸森及蔡達志、徐月鳳等人明確證述在
卷可稽。
(5)
詎被告未察,竟於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5336號
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事件,遽指該等物品為應執行之標的,導致原告
所有物因遭鈞院依法查封而蒙受重大損失。
5、末查「學良企業社」原由原告之父即訴外人吳逸森從事學
生用品、制服及運動服等項目之經營,嗣因近年來整體經
濟環境驟變,導致訴外人吳逸森萌生退休念頭而有意將經
營多年之生意結束。原告遂向父母提出將「學良企業社」
轉讓與其經營之建議,已如上陳。
6、於此情形,關於「學良企業社」之相關訂購事項,由原告
之父母依據先前之訂購程序代為向廠商聯繫,非僅合乎常
理,尤無礙於
買賣契約之
適法性。況且,訴外人吳逸森於
104年3月間決定將「學良企業社」轉讓與原告經營後,即
將此舉通知往來多年之廠商,嗣依法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
展局提出變更登記。其後,「學良企業社」由原告接手經
營後,其訂購之任何商品訂購人均為原告,此等具體事證
,亦經原告提具訂購各項商品之統一發票、訂購單等具體
載明訂購人為原告(請詳起訴狀附件(二)、(三)、(四))
可
證。
(四)綜上所陳,原告確為「學良企業社」之負責人,有實際經
營「學良企業社」之具體事實,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53
36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為
原告所有,判決如
訴之聲明。
(五)聲明:
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5336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就
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
二、被告則以:
(一)吳采玲與吳逸森於104年5月22日將學良企業社辦理轉讓登
記並據以變更負責人之行為係屬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
無效。學良企業社及所屬財產仍屬吳逸森所有,本件原告
之主張並無理由:
1、查,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
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
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
法律
行為之規定。
2、吳逸森與吳采玲雙方故意為不符真意之表示,可由下列資
料可資證明:
(1)吳逸森於100/7/4頂讓由被告經營之書局,合計尚有109萬
餘元未為給付,此有高等法院103年上易733號判決書可稽
(即本件執行程序之
執行名義)。吳逸森取得各該財產後,
隨即於100/ 8/9成立學良企業社獨資經營。前開案件高等
法院於104/5/5
宣判,判命吳逸森應給付錢倩美109萬餘元
之本息。該判決書約於104/5/19收受。而觀原告提出之商
業登記抄本,吳逸森係於104/ 5/22將學良企業社轉讓登
記於吳采玲。換言之,被告吳逸森在收受高院應給付錢倩
美109萬餘元本息,且不得上訴之判決後,隨即於3日內,
將學良企業數移轉登記於其女兒吳采玲之名下,其為了規
避債務而意圖脫產之事實甚為明顯。
(2)且,據原告說法,吳逸森是因整體經濟環境驟變故萌生退
休念頭
云云。然,既然因經濟驟變等因素,通常情形應是
將企業轉讓他人,風險轉嫁。但吳逸森因經濟環境驟變,
卻反而是將該企業社轉讓自己女兒繼續承受,更與常情有
違。
(3)更遑論,若經濟環境驟變而將企業社轉讓吳采玲,但客觀
上該企業社竟然外觀全然相同、經營項目相同、合作對象
更是一樣。與原告
所稱經濟環境驟變顯然相違,亦可看出
該企業社轉讓登記於其女名下,
顯有虛偽。
(4)再者,吳采玲於82/12/7出生,而104/5/22接受吳逸森將
學良企業社轉讓登記時,其年紀僅約21餘歲。甫成年之吳
采玲竟然自行獨資全天經營一家服飾品製造、成衣、織布
等業務,已難令人信服。
(5)且,吳采玲本身已有其他工作,在此情形下,又得以自行
獨資經營學良企業社,更與一般社會經驗不符。
(6)不僅如此,原告所檢附之商業登記抄本記載,吳采玲對於
學良企業社之出資額為新台幣20萬元,但卻未見原告說明
,於何時,用何種方法,給付吳逸森前開買賣價金。蓋經
由錢倩美查詢吳逸森之所得,其名下名無任何財產。則原
告稱已出資承購學良企業社,卻沒有任何的金流,更與一
般交易常情有違,顯非真實交易。
(7)又,吳采玲對於吳逸森與錢倩美的前開高等法院103年上
易733號案件案情知之甚詳,此觀吳采玲於高等法院審理
中,即104/3/16為吳逸森於該案中到庭作證即不難知之。
吳采玲明知其父吳逸森頂讓錢倩美之書店後尚有100餘萬
元價金尚未清償而有債權債務糾紛,竟仍於判決後受讓吳
逸森獨資經營之學良企業社,更與一般常情有違,其等二
人就學良企業社之轉讓是否為真交易即有疑問。
(8)況且,依據原告提出之商業登記抄本,位於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之學良企業社係於104/5/22始轉讓登記
予吳采玲。但再觀察原告所提出該址之租賃契約書,時間
卻是從104/4/ 1由吳采玲承租,兩不相同。依照正常商業
交易,應係確定承受特定企業後,將原租約向後變更為新
承租人,但原告所提出之資料,卻是在企業社尚未轉讓前
,同一地址竟於近兩個月前就已經先由吳采玲承租,亦有
可疑。
(9)末查,原告一再主張,依照其所提出之商業抄本,學良企
業社已於104/5/22轉讓吳采玲,並提出如附件1-4之相關
交易憑證,欲證明學良企業社係由吳采玲實際經營。但由
原告
訴訟代理人於
開庭時所自行攜同包含吳逸森在內之證
人。證人對於交易情節,皆表示仍與吳逸森接洽,甚至有
證人根本就不認識學良企業社目前之獨資經營者吳采玲。
而學良企業社係屬個人獨資與公司型態之經營方式,負責
人與法人之財產各自分離不同。換言之,公司交易對象之
債權總
擔保係來自於公司總資產,但獨資則與個人財產相
連,個人之信用
與否為交易相對人交易是否安全之評估重
大依據。但,依照證人所述,其實際上接觸或進行交易的
對象根本仍屬吳逸森,甚至有證人根本來吳采玲都沒看過
,更與一般交易常態相違背。更顯見,吳逸森與吳采玲間
所為企業社之轉讓登記,實屬假交易,而為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僅是為了規避對於錢倩美之債務爾。
3、退步言,若鈞院審酌,仍認為吳采玲與吳逸森二人就學良
企業社為真交易(假設語氣),其兩人之行為,亦屬詐害錢
倩美債權之行為,被告亦依法聲請鈞院將其法律行為撤銷
之:
(1)查
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
權者,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
,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
受益人於受
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法
第114條第1項並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
自始無效
。
(2)退步言,若鈞院審酌,仍認為吳采玲與吳逸森二人就學良
企業社為真交易(假設語氣)。且審查後,鈞院認為,該企
業社之轉讓,吳采玲並無給付任何價金,故該轉讓屬無償
行為。則因吳逸森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該無償行
為顯然有害及債權人錢倩美之債權,被告亦向鈞院聲請撤
銷吳逸森與吳采玲前開之轉讓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14條
第1項規定,該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則該
企業社仍屬吳逸森所有,企業社之財產所有權亦仍歸屬於
吳逸森所有,本件原告之主張,即無理由。
(3)縱鈞院認為,吳逸森轉讓企業社予吳采玲之法律行為係屬
有償,則債務人吳逸森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其
無可供債權人錢倩美執行之財產,該移轉行為有損害於債
權人錢倩美之權利。而受益人吳采玲,於受益前,也曾對
於涉及吳逸森與錢倩美債權債務的之前開高等法院103年
上易733號案件於104/3/16為吳逸森到庭作證。則受益人
吳采玲亦明知其父吳逸森頂讓錢倩美之書店後尚有100餘
萬元價金尚未清償,竟仍於判決後受讓吳逸森獨資經營之
學良企業社。則,依法債權人錢倩美亦聲請鈞院撤銷該有
償之轉讓行為。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
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則該企業社之財產所有權仍歸屬於
吳逸森所有,本件原告之主張,亦無理由。
(二)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應審酌原告請求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5336號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有無理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
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再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
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
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
者而言,已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90號著有判例。又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申言之,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
經查:
1、原告主張被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訴外人吳逸森強制
執行,查封如附表所示物品,由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
75336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人員查封如附表所示物品之事
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5336號強制
執行卷宗
查核屬實。
2、
上開如附表所示編號8、25、26、64之影印機1台、繡學號
機3台之物品,
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統一發票為證,是
前開影印機1台、繡學號機3台之物品,原告本於所有權人
地位,提起異議之訴排除
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自屬有據。
3、如附表所示除編號8、25、26、64外其餘之制服、書包學
用品類物品部分:
(1)證人徐月鳳於本院104年10月28日審理時證述我是代工制
服的人,本院104年度民執木字第75336號強制執行,於
104年8月17日及18日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其中查扣制服學用
品類,這都是我做的,是原告吳采玲委託我做的,並不是
吳逸森,今年是幫原告吳采玲代工,去年之前是幫證人吳
逸森代工,幫學良企業社代工制服7、8年了吳逸森有跟我
提學良企業社負責人變更為原告吳采玲,我們都拿現金,
是吳逸森拿來給我,我也不清楚由誰付的,但是有跟我說
學良企業社負責人是原告吳采玲而不是吳逸森,今年6月
我就知道負責人是原告吳采玲等語,有本院104年10月28
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按。已指明證人徐月鳳今年6月就
知道負責人是原告吳采玲,系爭查封制服係原告吳采玲委
託做的,並不是吳逸森委託,足見,系爭查封制服是原告
吳采玲所有,並非吳逸森所有甚明。
(2)證人蔡達治於本院104年10月28日審理時證述我是宏威公
司的負責人,這些布是我賣給原告吳采玲,不是賣給吳逸
森,我先送到裁剪廠,再送到徐月鳳那裡制作衣服,學良
企業社跟我們公司商業往來不只1年,今年3月吳逸森告訴
我負責人變更為原告吳采玲,我是和學良企業社做生意,
我都有收到貨款,付款都付到我們宏威公司的專用戶頭,
今年五六月賣布的時候就知道學良企業社的負責人是原告
吳采玲,學良企業社都是自己制作的,自己買布,委託制
作,不是買成品
等情,有本院10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筆
錄
在卷可按。已指明學良企業社都是自己向宏威公司買布
委託徐月鳳制作制服,今年五六月向賣系爭布的時候就知
道學良企業社的負責人是原告吳采玲,復有宏威公司對帳
請款明細表、統一發票、送貨單為證,足見,系爭查封制
服是原告吳采玲所有,並非吳逸森所有更明。是原告本於
所有權人地位,提起異議之訴排除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自
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
第三人異議
之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附 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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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KSH運動服(│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粉紅色58件、│
│ │夏天)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藍色3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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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LKSH運動服(│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粉紅色27件、│
│ │夏天)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藍色51件 │ │ │ │ │ │
├──┼──────┼──┼──┼─────────┼─────────┤
│ 3 │崇林國中制服│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女上衣36件、│
│ │(夏天)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男上衣35件、女裙23│
│ │ │ │ │ │件、男褲2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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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崇林國中夏天│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女上衣78件、│
│ │運動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短褲15件 │
├──┼──────┼──┼──┼─────────┼─────────┤
│ 5 │崇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短褲26件、長│
│ │服裝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袖外套4 件、長袖上│
│ │ │ │ │ │衣7 件 │
├──┼──────┼──┼──┼─────────┼─────────┤
│ 6 │林口國中夏天│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83件 │
│ │制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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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口國中制服│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制服短上衣47│
│ │、運動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件、運動服短上衣33│
│ │ │ │ │ │件、制服短褲12件、│
│ │ │ │ │ │裙子1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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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RICOH 影印機│台 │1 │新北市○○區○○路│ │
│ │ │ │ │二段17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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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口高中冬天│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藍27件、粉紅│
│ │運動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2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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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口高中冬天│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上衣6 件、長│
│ │制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褲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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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口高中制服│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長袖毛衣8 件│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運動短褲90件、運│
│ │ │ │ │ │動長褲2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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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口高中書包│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50個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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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口高中書包│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50個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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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林口高中書包│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63個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
│17│崇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99件 │
│ │長褲(冬天)│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
│18│崇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95件 │
│ │長褲(冬天)│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
│19│崇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64件 │
│ │長褲(冬天)│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
│20│崇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55件 │
│ │上衣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
│21│崇林國中男生│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20件 │
│ │夏天制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
│22│林口國中夏制│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140 件 │
│ │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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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口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短褲79件、上│
│ │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衣2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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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林口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長褲55件、短│
│ │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褲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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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繡學號機 │台 │ │新北市○○區○○路│CE-350 Z103 │
│ │SINGER │ │ │二段170號 │59D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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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繡學號機 │台 │ │新北市○○區○○路│CE-350 Z092 │
│ │SINGER │ │ │二段170號 │83D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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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林口高中毛衣│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89件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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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林口高中毛衣│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57件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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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82件 │
│ │長褲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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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107 件 │
│ │短褲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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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67件 │
│ │短褲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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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86件 │
│ │長褲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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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63件 │
│ │長袖上衣(紅│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 │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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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長袖上衣24件│
│ │長袖上衣(紅│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短袖上衣90件(紅│
│ │色) │ │ │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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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123件 │
│ │短袖上衣(紅│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 │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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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短袖紅色上衣│
│ │短袖上衣(紅│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48件、紅色外套6件 │
│ │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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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佳林運動短褲│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短褲59件、長│
│ │、長褲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褲2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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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林口高中男生│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短袖98件、長│
│ │運動服短袖、│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袖6件 │
│ │長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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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林口高中男生│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短袖102 件、│
│ │運動服短袖、│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長袖7件 │
│ │長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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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林口高中長袖│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96件 │
│ │制服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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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林口高中長袖│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林口高中長袖│
│ │制服、林口國│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制服76件、林口國中│
│ │中長袖制服 │ │ │ │長袖制服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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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佳林國中女生│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96件 │
│ │制服(冬天)│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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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佳林國中冬天│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女生35件、男│
│ │制服女生、男│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生84件 │
│ │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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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崇林國中外套│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30件 │
│ │(新版)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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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崇林國中外套│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32件 │
│ │(新版)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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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崇林國中外套│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30件 │
│ │(新版)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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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崇林國中外套│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30件 │
│ │(新版)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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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崇林國中外套│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30件 │
│ │(新版)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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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崇林國中新版│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新版外套10件│
│ │、舊版外套、│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舊版外套4 件、運│
│ │運動短褲 │ │ │ │動短褲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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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佳林國中書包│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30個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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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佳林國中書包│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17個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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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林口國中書包│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27個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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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林口國中書包│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20個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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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崇林國中書包│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14個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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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崇林國中書包│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書包12個、手│
│ │、手提袋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提袋2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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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林口國中制服│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66件 │
│ │褲(黑色)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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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林口國中制服│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褲子(短)50│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件、上衣(短袖)27│
│ │ │ │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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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46件 │
│ │短褲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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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佳林國中運動│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47件 │
│ │長褲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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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運動褲、女生│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 佳林國中運動│
│ │制服、男短褲│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褲30件、崇林國中女│
│ │(格子)、女│ │ │ │學生制服53件、、林│
│ │裙(格子) │ │ │ │口國中男短褲(格子│
│ │ │ │ │ │)2 件、林口國中女│
│ │ │ │ │ │群(格子)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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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林口國中厚、│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 厚21件、薄1 │
│ │薄外套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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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灰色長褲 │箱 │1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內含:157 件 │
│ │ │ │ │路二段11之1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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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繡學號機 │台 │1 │新北市○○區○○路│CE-350 Z103 │
│ │SINGER │ │ │二段1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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