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3號 原   告 蔡坤霖 訴訟代理人 呂政達 被   告 愛買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隆 被   告 陳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陳素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