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3號
原 告 蔡坤霖
訴訟
代理人 呂政達
被 告 愛買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隆
被 告 陳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千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陳素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