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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俞欣穎 被 上訴人 客利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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