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俞欣穎
被
上訴人 客利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