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被 上訴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91,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反 訴部分經核定為5,462,9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合 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69 元(計算式:37,140元+82,729元 =1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