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
代理人 黃秉泓
被
上訴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
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91,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
反
訴部分經核定為5,462,9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合
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69 元(計算式:37,140元+82,729元
=1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附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