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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許敏弘 原   告 鍾慶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智群律師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永青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簡銘均       信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林正椈律師 被   告 禾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瀅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敬弘       李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下 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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