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許敏弘
原 告 鍾慶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智群律師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林永青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簡銘均
信冠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
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
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林正椈律師
被 告 禾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瀅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敬弘
李志賢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下
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