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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2號 原   告 美國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駱俊賢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立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益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喬心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6 萬7,2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 萬5,053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 萬4,622 元外, 尚應補繳5 萬0,4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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