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2號
原 告 美國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駱俊賢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被 告 立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益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喬心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
裁
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6 萬7,2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 萬5,053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 萬4,622 元外,
尚應補繳5 萬0,4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