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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益 上列上訴人立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綸公司)與被上訴人美國 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立綸公司 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立綸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3 萬1,520 元(計算式:停車位管理費2,381,860 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起訴前1 年之管理費之不當得利549,66 0 元=2,931,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159 元,未據 上訴人立綸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立綸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 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附表: ┌───────┬────────────────────┬───────┬──────────────┐ │按月給付管理費│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    │上訴人立綸公司│     計算式      │ │ (新臺幣)  │                    │之上訴利益  │              │ ├───────┼────────────────────┼───────┼──────────────┤ │ 45,805元  │第一審1 年個4 月、第二審2 年、第三審1 年│ 2,381,860元 │45,805元×52月=2,381,860元 │ │       │,據以推估自被上訴人美國華城社區管理委員│       │              │ │       │會自起訴之日起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為4 年4 │       │              │ │       │個月(即5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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