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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6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93號 原   告 吳若瑟       程國忠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孟繁中 被   告 劉復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2 年度附民字第984 號),本院 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乙○○係高雄市職業潛水人員職業工會(下稱職業潛水 人員工會)理事長,原告丙○○、甲○○均為該工會理事, 被告則為從事收費辦理潛水訓練班業務之人,輔導報名之學 員能通過職業潛水技術士乙、丙級技能檢定考試。因被告所 訓練之學員無法通過技能檢定考試,竟利用網路大量散播不 實之誹謗言論,指稱原告3 人高價蒐集乙級證照,壟斷水庫 工程,甚至擅改檢定方式,操弄考場,黑幕重重等語,嗣後 原告經輾轉得知被告上開誹謗之內容後,認為被告所述均非 事實,為維護名譽,保障自身權益,乃提起刑事誹謗告訴, 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刻由鈞院審理中。 ㈡查被告以故意妨害名譽之行為,意圖散播於眾,利用網路大 量散播誹謗內容,略以:「勞委會中部辦公室左營體訓中心 …圖利高雄海洋技大學及不肖廠商考前擅改檢定規定,規定 配合壟斷職業潛水人員技術士檢定場所。…」、「主要目的 在後續水庫的資格標」、「檢定期間…故意租用『儀優科技 非制式產品』讓裝備開關及閥座多標示不明…」、「監評人 員陳(程)國忠、甲○○、孟繁忠(中)等人為儀優(另名 16國際)公司員工,高價蒐購乙級證照,經年壟斷水庫工程 。去年檢定就因為擅改檢定方式…今年又重施故技,用事務 人員名義規避操弄考場…,同一批人馬故技重施,…,黑幕 重重」、「本次檢定前就不斷傳言承辦單位會結合原批人馬 挾怨報復…」、「僅管考前不斷的集合練習,結果仍如同考 生檢定前所擔心的一樣。黑箱作業、莫需有、沒標準全部不 通過…」、「公務人員與犯罪團體勾結更令人不恥」、「本 次弊案事先已有傳聞原可避免,只要…挑選合格的場地及監 評人員,自然無弊端讓利益結構有機可乘」、「承辦此次檢 定人員…結合利益團體,荼毒職業潛水產業。…」、「將今 年及去年各站檢定的監評及事務人員比對,…就可以發現這 批人視法律為無物的可惡行徑。一而再、再而三的結合承辦 單位成為犯罪共同體,…」及「此事件爆發技檢單位黑幕重 重,一葉知秋,…任其違法亂行,有如橫行怪獸,罪惡淵藪 」等語,將原告誹謗成為弊案之犯罪共同體,利用擅改檢定 規定,以遂達壟斷水庫工程之犯罪集團,並誹謗原告是「不 肖廠商」、「犯罪集團」、「黑箱作業」、「操弄考場」、 「挾怨報復」、「結合利益團體,荼毒職業潛水產業」、「 違法亂行,有如橫行怪獸,罪惡淵藪」等等,讓外界熟識原 告之大眾,認為原告是貪瀆及違法亂紀之犯罪團體,損害原 告之名譽甚鉅,致使原告3 人在職業潛水人員之行業中,遭 受質疑以及異樣眼光對待,讓原告3 人在眾人面前深感難堪 ,人格權(名譽權)受侵害,是被告有侵權行為之事實,應 可認定。 ㈢次查,原告3 人均受有高等教育,且為職業潛水人員工會理 事(長),原告丙○○更是勞委會潛水技術士規範制定委員 、命題委員及監評委員,原告甲○○、乙○○2 人皆具榮譽 國民身分,平均收入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至150 萬元不 等,今原告3 人卻無端遭被告上開不實言論誹謗,導致原告 3 人至今仍無法記那種被人質疑、嘲笑之表情。被告本身亦 為知識份子,從事收費辦理潛水訓練班業務之人,並非未受 教育之市井小民,應能瞭解此番言語對人誹謗之意涵,被告 仍執意對原告3 人為上開誹謗行為,讓原告3 人之名譽受侵 害,原告3 人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各50萬元。另因 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導致原告3 人必須支出委任律師之必要 費用,方能捍衛權利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基此,被告自應 各負擔原告委請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新北地檢署偵查時)之 費用12萬元(每人4 萬元)及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之費用12,000元(每人4,000 元)。再者,被告侵害原 告3 人之名譽權,使原告3 人難堪,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以登報道歉啟事之方式,回復受侵害之 名譽,道歉啟事內容必須登在3 大報明顯處,且明確述明被 告對原告3 人之歉意,並表示以後不再騷擾,如有再犯願意 接受法律制裁等語。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各54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及中國時報之明顯處刊登道 歉啟事1 日。 ⒊請准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電子郵件是被盜取,且伊是檢舉不法,傳遞 的是涂澄棟,伊的檢舉函不知為何是檢調調查伊的證據?本 來檢調以偵查不公開理由不讓伊調查,後來伊發覺俞承棟是 被檢舉考試不公的人員之一,涂澄棟拿出伊的郵件傳給原告 ,才造成此次事件,伊並未妨害原告3 人名譽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係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所聘請之顧問,因 故對原告丙○○、甲○○及乙○○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 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3 人名譽之事之犯 意,藉由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sh.co@msa.hinet.ne t )撰寫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下 午3 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號公司處所,對 特定之多數人寄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使如附表二所 示之黃瀚德等收件人點取閱覽,藉此文字對特定多數人散布 足以詆毀原告3 人之不實事件(如「監評人員陳〈程〉國忠 、甲○○、孟繁忠〈中〉等人為儀優〈另名一六國際〉公司 員工,高價蒐購乙級證照,經年壟斷水庫工程」、「去年檢 定就因為擅改檢定方式,讓考學生醫療表而遭學生抗議,今 年又故技重施,用事務人員規避操弄考場」、「本次檢定前 就不斷傳言承辦單位會結合原批人馬挾怨報復」、「結合利 益團體,荼毒職業潛水產業」、「違法亂行,有如橫行怪獸 ,罪惡淵藪」),而使上開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以此方式 散播指摘足以毀損原告3 人名譽之事之犯罪事實,經原告3 人提出告訴,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刑事 庭以102 年度易字第3314號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係觸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 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嗣經被告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1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刑事 判決2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21頁、第99至112 頁) ,並有本院刑事全卷影本在卷可憑。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辯 ,惟查,被告上開傳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之本件電子郵件 內容,指涉原告3 人蒐購證照、經年壟斷水庫工程、操弄考 場、挾怨報復、結合利益團體、荼毒職業潛水產業、違法亂 行等涉及私德之具體事實,就一般社會大眾對上開文字內容 指摘之合理反應而言,確足使原告3 人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 輕視、貶損甚明;又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同時寄 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數收件人,收件人僅需利用電腦設備 連結網際網路開啟己身帳號之電子郵件信箱,即可閱覽如附 表一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且證人王懷生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 證稱有看過前揭電子郵件內容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180 頁 ),足見上開電子郵件內容已處於足使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 狀態無疑,亦可認被告確有將該等內容散布於眾之意圖至明 ,是被告前揭所辯顯非事實,不足採取,原告主張被告有故 意妨害其等名譽之行為,應可採信。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名譽之行為,則原告主張其其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無不合。茲就原告請求賠 償之損害,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下: ㈠關於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 之數額,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 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本件被告有 如上之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相當金 額之精神慰撫金,當屬有據。又查,原告甲○○係海軍軍官 學校畢業,曾任海軍軍艇輪機長、海軍救難大隊救難官、隊 長、訓練班教官、海軍水下作業大隊長、民間潛水公司深海 潛水員、現任職儀優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主任,每月薪資約9 萬元;原告乙○○亦為海軍軍官學校畢業,曾任海軍救難大 隊副大隊長、勞委會中部辦公室職業潛水技能檢定命題儲備 委員、海軍技術學校氦氧混合氣潛水訓練外聘教官等職,現 任高雄市職業潛水人職業工會理事長、儀優工程技術有限公 司工務部經理、瑞豚海洋顧問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每月薪 資約43,900元;原告丙○○為美國聖路易大學公衛學院醫院 管理碩士班碩士,現職為儀優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每 月薪資約15萬元;被告則係海軍學校73年班、海軍學院85年 班畢業,為國防部備役上校,曾受聘於中華航業人員訓中心 顧問及中華海事職業學校榮譽副校長,目前就讀於大同大學 生物工程研究所博士班等節,業經兩造分別陳報在卷(見本 院卷第42至45頁、第47至49頁),另依本院依職權調得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置於證件存置袋內)所載 ,在103 年度,原告甲○○給付總額為1,905,497 元、財產 總額共2,203,780 元,原告乙○○度給付總額為1,715,346 元,財產總額共1,280,194 元,原告丙○○給付總額為2,00 1,320 元,財產總額共2,494,510 元,被告給付總額為553, 755 元,財產總額共7,893,880 元。是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 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加害程度及原告因本件名 譽受侵害,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50萬元尚屬過高,應各以10萬 元為允當,超過部分則不應准許。 ㈡關於原告請求財產上之損害部分: 原告主張因被告之本件侵權行為,導致其3 人必須支出委任 律師之必要費用,方能捍衛權利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故被 告自應各負擔原告委請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新北地檢署偵查 時)之費用12萬元(每人4 萬元)及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之費用12,000元(每人4,000 元)云云,並提出 兆全法律事務所收據影本2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 。惟查,我國民事訴訟法並非採取律師訴訟主義,本件原告 所提出之刑事告訴及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並非一 定必須委任律師為之,故原告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所支出 之律師費,及委託律師撰寫上開起訴狀所支出之撰狀費,均 非必要費用,亦難認與本件被告之妨害名譽行為間,有何相 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㈢關於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原告固主張被告應在3 大報以刊登道歉啟事1 日之方式,回 復其等受侵害之名譽,道歉啟事內容必須明確述明被告對原 告3 人之歉意,並表示以後不再騷擾,如有再犯願意接受法 律制裁云云。然查,被告係於100 年12月30日下午,對附表 二所示之特定多數人寄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已如前 述,且除如附表二所示之收件人外,本件並無證據顯示如附 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業經轉傳而廣泛散布於大眾,是原告3 人名譽受侵害程度,尚非必須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始能回 復。且本件迄今已超過4 年餘,倘命被告於報紙上刊登道歉 啟事,反而可能使更多人知悉兩造之糾紛,並無助於原告3 人名譽之回復。再者,本件被告觸犯加重誹謗罪之不法行為 ,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原告所受損害之名譽,經由刑事 之判決已得以回復。是本院認為原告此部分請求並非屬回復 原告名譽之必要方式,亦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各請求被告給付1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應不待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 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附表一: ┌────┬───────────────┬────────┬────┐ │時間 │散布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卷證出處│ ├────┼───────────────┼────────┼────┤ │100 年12│檢舉勞委會中部辦公室左營體訓中│「監評人員陳(程│臺灣高雄│ │月30日下│心職業潛水乙、丙級技能檢定弊案│)國忠、甲○○、│地方法院│ │午3 時25│一、勞委會中部辦公室長期違反技│孟繁忠(中)等人│檢察署10│ │分許 │ 檢相關規定及法定程序圖利高│為儀優(另名16國│1 年度他│ │ │ 雄海洋科技大學及不肖廠商考│際)公司員工,高│字第5575│ │ │ 前擅改檢定規定,規定配合壟│價蒐購乙級證照,│號卷第8 │ │ │ 斷職業潛水技術士證檢定場所│經年壟斷水庫工程│至10頁 │ │ │ 。並代借用(無償)體協國家│」、「去年檢定就│ │ │ │ 訓練場地(深度及裝備均不合│因為擅改檢定方式│ │ │ │ 檢定場所規定,經反映仍指定│,讓考學生醫療表│ │ │ │ 辦理),除賺取學生超額術科│而遭學生抗議」、│ │ │ │ 檢定費用外,主要目的在配合│「今年又故技重施│ │ │ │ 後續水庫工程的資格標。視法│,用事務人員名義│ │ │ │ 律於無物。 │規避操弄考場」、│ │ │ │二、檢定期間將勞委會經費所買設│「本次檢定前就不│ │ │ │ 檢定設備閒置不用,故意租用│斷傳言承辦單位會│ │ │ │ 「儀優科技非制式產品」讓裝│結合原批人馬挾怨│ │ │ │ 備開關及閥座多標示不明,通│報復」、「結合利│ │ │ │ 話系統更是英文標示,且拒絕│益團體,荼毒職業│ │ │ │ 裝備介紹(故意讓學模糊不清│潛水產業」、「違│ │ │ │ )。以減壓艙為例,供氣壓力│法亂行,有如橫行│ │ │ │ 及儲氣槽未依數量及規定設置│怪獸,罪惡淵藪」│ │ │ │ ,擅改標準作業程序,雖考生│ │ │ │ │ 反應裝備不符規定,但過程中│ │ │ │ │ 漫罵考生,發生集體罷考事件│ │ │ │ │ ,承辦人員刻意縱容,影響考│ │ │ │ │ 生檢定,並於現場宣揚日後都│ │ │ │ │ 是這種裝備考試。 │ │ │ │ │三、監評人員陳國忠、甲○○、孟│ │ │ │ │ 繁中等人為儀優(另名一六國│ │ │ │ │ 際)公司員工,高價蒐購乙級│ │ │ │ │ 證照,經年壟斷水庫工程。去│ │ │ │ │ 年檢定就因為擅改檢定方式,│ │ │ │ │ 讓考學生醫療表(減壓治療表│ │ │ │ │ 五:一分鐘下降60呎)而遭學│ │ │ │ │ 生抗議,甚至行政訴訟。今年│ │ │ │ │ 又重施故技,用事務人員名義│ │ │ │ │ 規避操弄考場,且各場次的監│ │ │ │ │ 評人員多聘請無專長(職業潛│ │ │ │ │ 水證照)人員擔任,同一批人│ │ │ │ │ 馬故技重施,監場人員非但不│ │ │ │ │ 接受考生的抗議,反而考試其│ │ │ │ │ 間失格主動跳出與學生相互辱│ │ │ │ │ 罵,國家考試此情此景奇怪異│ │ │ │ │ 常,黑幕重重。 │ │ │ │ │四、本次檢定前就不斷傳言承辦單│ │ │ │ │ 位會結合原批人馬挾怨報復,│ │ │ │ │ 學生考前不斷擔心並呼籲各方│ │ │ │ │ 協助,給予同情及公平的考試│ │ │ │ │ 機會,目的只是基本的工作權│ │ │ │ │ 來維持生活,但承辦單位仍置│ │ │ │ │ 之不理。僅管考前不斷的集合│ │ │ │ │ 練習,結果仍如同考生檢定前│ │ │ │ │ 所擔心的一樣。黑箱作業、莫│ │ │ │ │ 需有、沒標準全部不通過。 │ │ │ │ │八、實際上職業潛水乙、丙級的術│ │ │ │ │ 科檢定並非這麼困難,請參考│ │ │ │ │ 前幾次檢定的通過率,怎麼到│ │ │ │ │ 這兩期就變得如此,不難發現│ │ │ │ │ 人為操作深入期間。「不合格│ │ │ │ │ 的試場」、「不全的裝備」及│ │ │ │ │ 「不合理的操作程序」,還弄│ │ │ │ │ 出一個全部不合格的成績,國│ │ │ │ │ 家考試操弄至此,行為系屬不│ │ │ │ │ 法,公務人員與犯罪團體勾結│ │ │ │ │ 更令人不恥,而侵害考生的工│ │ │ │ │ 作權益更是於法不容,在考場│ │ │ │ │ 相互漫罵,未見有如此痛恨勞│ │ │ │ │ 工的公家單位。 │ │ │ │ │九、本次弊案事先已有傳聞原可避│ │ │ │ │ 免,只要依循正常的程序及標│ │ │ │ │ 準挑選合格的場地及監評人員│ │ │ │ │ ,自然無弊端讓利益結構有機│ │ │ │ │ 可乘。只是承辦單位官僚心態│ │ │ │ │ 執意而行另立名目,結果讓神│ │ │ │ │ 聖的國家考試變成偷偷摸摸的│ │ │ │ │ 黑箱鬧劇。鬧出天怒人怨的結│ │ │ │ │ 果。失去了民眾對政府的信心│ │ │ │ │ 。最大的損失是無業的職業潛│ │ │ │ │ 水勞工,他們這麼努力的練習│ │ │ │ │ 參與檢定,國家建設也極缺合│ │ │ │ │ 格職業潛水勞工。勞委會所努│ │ │ │ │ 力的就是讓兩者都落空,試想│ │ │ │ │ 花了百來萬的檢定費用,換來│ │ │ │ │ 對國家的唾棄及忿怒,該不該│ │ │ │ │ 重視調查,還勞工一個公道,│ │ │ │ │ 把勞工權益放在腳下踐踏。 │ │ │ │ │十、國家就如身體之所以進步是全│ │ │ │ │ 民共同努力累積而成,衰退也│ │ │ │ │ 是少數癌細胞與腫瘤擴散而成│ │ │ │ │ 。承辦此次檢定人員,受全民│ │ │ │ │ 所托,收取了高額的檢定費用│ │ │ │ │ ,結合利益團體,荼毒職業潛│ │ │ │ │ 水產業。其行徑可能斷送了國│ │ │ │ │ 家的未來,及人民對政府的信│ │ │ │ │ 心,懇請依法查處,以儆效尤│ │ │ │ │ 。 │ │ │ │ │十一、建請以下列方式查明不法:│ │ │ │ │(一)請調閱高雄海科大職業潛水│ │ │ │ │ 檢定場地申請相關資料、時│ │ │ │ │ 間、是否合於規定深度或製│ │ │ │ │ 造假數據及機具檢定紀錄?│ │ │ │ │ 有無參加檢定講習及紀錄,│ │ │ │ │ 如本人所檢舉,私相授受,│ │ │ │ │ 造成受檢學生畏懼恐慌。 │ │ │ │ │(二)查明為何不用場地、機具、│ │ │ │ │ 裝備、及申請程序均合於規│ │ │ │ │ 定的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 │ │ │ │ ,而要指定各種條件都不符│ │ │ │ │ 規定的高雄海科大辦理,其│ │ │ │ │ 中有鬼,就是刻意讓不法利│ │ │ │ │ 益團體有機可乘。 │ │ │ │ │(三)請將今年及去年各站檢定的│ │ │ │ │ 監評及事務人員比對,再以│ │ │ │ │ 及格率來比照,就可以發現│ │ │ │ │ 這批人視法律為無物的可惡│ │ │ │ │ 行徑。一而再、再而三的結│ │ │ │ │ 合承辦單位成為犯罪共同體│ │ │ │ │ ,相互遮掩錯誤的行為。欺│ │ │ │ │ 騙法官,更將勞研所當白癡│ │ │ │ │ ,申領經費拍攝不符法規的│ │ │ │ │ 教學影片,把錯誤奉為規臬│ │ │ │ │ ,每次檢定都要操作。 │ │ │ │ │(四)職業潛水檢定承辦單位反反│ │ │ │ │ 復復弄了四、五年,勞工無│ │ │ │ │ 不怨聲載道,有志之士也痛│ │ │ │ │ 心疾首。政府弄成這付糟糕│ │ │ │ │ 德性,台灣原是海洋技術大│ │ │ │ │ 國,國家之癌不除,也別想│ │ │ │ │ 健全的發展可言。 │ │ │ │ │(五)此事件爆發技檢單位黑幕重│ │ │ │ │ 重,一葉知秋、每年參加技│ │ │ │ │ 檢人員十數萬,報名技檢經│ │ │ │ │ 費動輒數十億,沒有一套管│ │ │ │ │ 理及監督的機制,任其違法│ │ │ │ │ 亂行,有如橫行怪獸,罪惡│ │ │ │ │ 淵藪。它之所以恣意縱橫,│ │ │ │ │ 就是受限於檢定成績不敢申│ │ │ │ │ 張,所以姑息其黑箱作業,│ │ │ │ │ 相互勾結。政府如不重視此│ │ │ │ │ 問題,其衍生的民怨將越演│ │ │ │ │ 越烈,其最大的損失將是國│ │ │ │ │ 家的未來。 │ │ │ │ │(六)本次弊端早有前兆經多方奔│ │ │ │ │ 走陳情,中辦室仍結合海科│ │ │ │ │ 大做此失格之事,棄國家整│ │ │ │ │ 體利益而不顧,面對不法人│ │ │ │ │ 員公器私用,只為謀私及挾│ │ │ │ │ 怨報復,勞工何辜,考生何│ │ │ │ │ 辜?懇請將心比心,體諒全│ │ │ │ │ 國三分之二潛水勞工此時被│ │ │ │ │ 不法剝奪工作權的切膚之痛│ │ │ │ │ ,查明不法還其正大光明的│ │ │ │ │ 謀生基本人權。 │ │ │ └────┴───────────────┴────────┴────┘ 附表二: ┌────┬───────────────────────┐ │日期時間│收件人電子郵件地址 │ ├────┼───────────────────────┤ │100 年12│黃瀚德 <hunter0724@hotmail.net> │ │月30日下│饅頭 <ace956@hotmail.com> │ │午3 時25│翁義山<ta806477@yahoo.com.tw> │ │許 │猴子 <ccs0932@yahoo.com.tw> │ │ │毛泮龍 <golf0611@gamail.com> │ │ │柯清陽 <ya00000000@yahoo.com.tw> │ │ │廖俊傑 <i570819@yahoo.com.tw> │ │ │周俞叡 <arung0@yahoo.com.tw> │ │ │勝吉 <b89990@xuit.net> │ │ │007 <a880007a@yahoo.com.tw> │ │ │李副主任 <butter.a34@msa.hinet.net> │ │ │gary <garychen107@gmail.com> │ │ │ff934ddg908 <ff934ddg908@yahoo.com.tw> │ │ │運協理事長 <ctuf001@gmail.com> │ │ │彩虹海訓練中心 <bestdiver1@yahoo.com.tw> │ │ │職訓局訓發組副組長 <e0000000@evta.gov.tw> │ │ │鵬 <peng00000000@yahoo.com.tw> │ │ │陳博耀 <kulas48@kimo.tw> │ │ │蒼蠅 <dibinggun@hotmail.com> │ │ │水母 <jellyfish.0900@gmail.com> │ │ │德義 <c490311.terry@msa.hinet.net> │ │ │家銘 <Z000000000@yahoo.com.tw> │ │ │大雄 <printer960@yahoo.com.tw> │ │ │上一 <ordcom@yahoo.com.tw> │ │ │Tao-HsinMa <mataohsin@hotmail.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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