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17號
原 告 陳茂複
莊俊元
林誠三
蔣聯鎔
江厚博
劉宏毅
顏博榮
林國誠
陳新權
劉醇禮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被 告 世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旭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主張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等
之損害,而被告之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
路○○巷○ 號,有原告之
起訴狀及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