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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   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林宜家律師 被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席塘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一禾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成 訴訟代理人 賴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0日下午4 時5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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