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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禾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主文第1 項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 捌佰元(主文第3 、4 項金錢給付部分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 地面積合計108 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4 年土地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600 元=0000000 元】(見本院訴字卷第56 頁、第111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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