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70號
上 訴 人 徐創乾
送達代收人 楊振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2970號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