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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70號 上 訴 人 徐創乾 送達代收人 楊振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2970號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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