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慶機電消防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順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美之星B 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306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4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