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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慶機電消防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順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美之星B 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30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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