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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9號 原   告 林淑月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郭先營 被   告 香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被告郭先營 部分,係以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提起本件訴訟,依法不 徵裁判費,惟原告於本件訴訟中追加被告香島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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