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9號
原 告 林淑月
訴訟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郭先營
被 告 香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被告郭先營
部分,係以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提起
本件訴訟,依法不
徵
裁判費,
惟原告於本件訴訟中追加被告香島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部分,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