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59號
上 訴 人 千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詩煥
被
上訴 人 王傑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