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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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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晁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明 被 上訴人 蔡余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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