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昌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謝素蓮
被 告 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百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街○○號1 樓,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