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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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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昌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素蓮 被   告 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百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街○○號1 樓,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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