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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黃怡俐       黃思蓓       黃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豪及麥可通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 字第67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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