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黃怡俐
黃思蓓
黃世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豪及麥可通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
字第671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