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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山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9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21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2,583元,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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