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山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妍羚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9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
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21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2,583元,逾期不補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