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芳霆
被 告 駿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顏利達
被 告 歐陽修漢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
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