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告 陳信森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誠
洪文婷
被 告 褚魏寶連
褚清河
褚素卿
褚榮坤
褚清海
褚清波
褚添財
褚素雲
褚宸安
褚宸宇
褚宸宏
參 加 人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4
9 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
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