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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告 陳信森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誠       洪文婷 被   告 褚魏寶連       褚清河       褚素卿       褚榮坤       褚清海       褚清波       褚添財       褚素雲       褚宸安       褚宸宇       褚宸宏 參 加 人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 9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 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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