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治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豪揚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能
以上
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71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0000000元;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
元(000000+267872=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000
0000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