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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治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豪揚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能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71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0000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 元(000000+267872=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000 0000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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