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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蘇錫政       徐何麗華       林志鴻       欣陽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晏慈 原   告 坤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秀珍 原   告 陳景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陳威全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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