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蘇錫政
徐何麗華
林志鴻
欣陽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劉晏慈
原 告 坤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秀珍
原 告 陳景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被 告 陳威全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