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陳重光
訴訟
代理人 駱清波
被 告 台北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民
被 告 李明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