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國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宗源
被
上訴人 蔡德王
蔡林束
蔡麗珠
蔡進興
蔡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9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
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467,504元【(4.08+11.20)x50,600+12.16x57,100=1,
467,5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