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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國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宗源 被 上訴人 蔡德王       蔡林束       蔡麗珠       蔡進興       蔡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9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467,504元【(4.08+11.20)x50,600+12.16x57,100=1, 467,5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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