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台灣堂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寶
訴訟代理人 蔡瑀倩
被 告 廣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11月5 日向其採購LED 燈具等產
品,雙方約定付款條件為被告應先支付訂金新台幣(下同)
30 0萬元予原告,付款方式為被告交付現金100 萬元及票面
金額100 萬元之支票2 紙,而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
其中票面金額100 萬元(
發票日103 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
AH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經原告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
遭
退票,且屢經原告催討未果而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查
,原告就其
上開之主張,固據提出被告之採購單乙紙為憑(
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6616號卷第5 頁),足見原告應係
基於
兩造間之
買賣契約關係而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又依被告
所提出兩造間之「TTH-LED 買賣合約」第7 條爭議解決,約
定雙方有關該契約或其履行之一切爭議,如有訟爭,雙方同
意依中華民國法律解決,並合意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此有TT H-LED買賣合約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是
揆
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