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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欽明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942 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17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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