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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發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上訴人被   告 凃明德       高榮志       陳國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上訴人訴之聲明第一項   為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   第二項請求被告道歉之部分,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00 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700元(計   算式:30,700+3,000 =33,700),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30   ,7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為30   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又上訴聲明第三項請   求被上訴人道歉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從而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50,550元(計算式:46,050+   4,500 =50,5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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