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發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凃明德
高榮志
陳國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7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4 年7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
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參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