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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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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百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昌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7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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