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大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郎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被 告 柯朧揚
被 告 柯耀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兩造合意本件因違反
競業禁止契約而涉訟之管轄法院為台北地
方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密
暨競業禁止協議書第6條
可按(見
本院卷第6頁),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