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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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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大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郎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柯朧揚 被   告 柯耀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兩造合意本件因違反競業禁止契約而涉訟之管轄法院為台北地 方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第6條可按(見 本院卷第6頁),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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