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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香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合一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3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3,720 元 (計算式:67,781元×12月×10年=8,133,720 元),原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22,379 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就此部分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61,19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尚應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43,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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