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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菱正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兆源 被 上訴人 鄭弘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肆 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貳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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