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菱正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林兆源
被
上訴人 鄭弘韋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肆
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貳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