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定
訴訟
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林禎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伍
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