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定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林禎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伍 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